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
简介:
中国照明学会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是中国照明学会的分支机构,委员会成立于2005年,到目前为止,已进行了三次换届, 第一届(学会第四届)委员会主任是北京师范大学副校长郝允祥教授,第二届(学会第五届)委员会主任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 筑环境与节能研究院副院长赵建平研究员,第三届(学会第六届)委员会主任是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电气总工徐华,第四届(学会第七届)中国照明学会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于2016年12月换届完毕,目前办公地点的依托单位为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
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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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锦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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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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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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邴树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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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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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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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农
主任:

李铁楠
就职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研究员职称,主要从事城市道路照明、城市夜景照明和建筑室内照明等的研究、设计、咨询等工作。曾完成多项国家或省部级科研课题的研究;主编或参编《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野营住房空间环境参数限值》等多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出版《景观照明的创意和设计》、《城市道路照明设计》、《城市光环境设计》、《光和色的环境设计》等多部专著或译著 。担任的社会职务包括:中国照明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照明学会照明设计师委员会主任、中国照明电器协会专家组专家、《照明设计》杂志副主编等。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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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 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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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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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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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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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锦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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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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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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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浩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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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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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昕
秘书长組:
秘书:
委员:
秘书长: 孙景山
副秘书长: 张明宇、姚 进、牟宏毅、徐小荣、李奇峰
秘书: 高 莹、许文霞、房 晶、时 佳、杜丽丽、曾 川、张晨露、张 勇、于晓秀
委员: 潘有彬、姜 川、熊志强、林隆盛、沈 葳、汪建平、吴一禹、熊清华、廖琼凯、朱剑修、王培星、何 斌、曹传双、沈 茹、刁 旭、白 伟、赵 沛、许 楠、周红亮、刘 博、刘 毅、查世翔、李 霞、冯 健、王大威、施恒照、万 芸、刘红海、康承古、陆 婷、王梓硕、杜 军、吴晓军、胡国剑、许东亮、王忠泉、焦胜军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孙景山
- 电话:010-85861556-820
- 邮箱:lighting_dwc@163.com
- 地址:北京朝阳区高碑店新村二区26-1


中国照明学会照明设计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草案)
第一条 中国照明学会照明设计师工作委员会是在中国照明学会直接领导下,负责管理由中国照明学会培训并取得国家照明设计师(高、中、初级)职业资格群体的工作委员会;是学会直属二级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接受学会秘书处的领导。
第二条中国照明学会照明设计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遵守中国照明学会的章程,负责高级、中级、初级照明设计师的组织管理继续教育、职业资格(注册)等服务管理工作,是学会联系照明设计师群体的纽带与服务管理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本委员会主管单位为中国照明学会,学会为本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并创造必要条件,办公地点在北京中国照明学会办公室。
第四条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如下:
第一部分 执业管理
- 1、制定照明设计师工作守则,规范照明设计师的执业行为和操守。
- 2、制定和建立照明设计师执业范围和资格认定制度。
- 3、对照明设计师实行注册管理。
第二部分 继续教育
- 1、开展照明设计师的继续教育,逐步提高照明设计师群体的专业水平。建立健全照明设计师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制度;
- 2、组织照明设计师的设计交流和专业研讨等学术活动,定期召开设计师交流会议;
- 3、协助中国照明学会教育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关于照明设计师的培训教育工作;
- 4、了解设计师需求、了解社会需求,为设计师的教育和再教育提供依据。
第三部分 专业推广
- 1、促进照明设计师和照明行业内相关领域的了解、沟通、合作、服务;
- 2、推广促进照明设计师与其他相关行业的联系,提高照明设计师的社会认知度、接受度、进而增加合作的可能;
- 3、开展组织国际间的照明设计学术研讨和照明设计师交流合作;
- 4、负责向学会及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照明设计师群体的诉求,维护广大照明设计师的利益与著作学术的专利著作等权利;维护照明设计师的设计成果和合理收费权利;
- 5、组织照明设计师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四部分 评优
- 1、开展优秀照明设计师的评选活动。受学会委托,开展“年度最具影响力照明设计师”评选和“年度最具潜力照明设计师”评选活动;
- 2、通过建立科学的评选制度和与国际照明设计师组织建立联系,向国际上的照明设计奖项评选活动推举选送照明设计作品;
- 3、受学会委托在条件成熟时开展照明设计师荣誉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五部分 媒体
建立中国照明设计师网站,服务照明设计师群体。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网络、视频会议等形式,讨论决定本委员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六条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顾问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中国照明学会审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委员大会通过,报学会备案。委员由本委员会负责聘任。
第八条本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 1、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道德品质高尚、政治素质良好;
- 2、在照明行业和照明设计师群体中有较大的影响力和公信力;
- 3、热心参与本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模范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带头履行委员会规定的义务和完成委员会所委托交办的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分;
-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本委员会的职责
- 1、履行中国照明学会章程,贯彻执行中国照明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积极支持和参加其组织的有关活动;
- 2、受中国照明学会授权做好照明设计群体管理服务工作;
- 3、讨论和制定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修改工作条例;
- 4、由中国照明学会授权,每年组织召开一次全国照明设计师群体参与的照明设计及科技研讨会议;
- 5、审定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 6、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委员的增补与解聘。
第十条本委员会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的全面工作,由主任委员主持,副主任委员协助,日常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 1、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2、政府、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款;
- 3、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和事业发展,不得在委员会内私分或侵占挪用。
第十三条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的经费收入及支出由专人负责,并定期向委员会汇报,经费管理接受中国照明学会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本《工作条例》经中国照明学会第六届理事会照明设计师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本《工作条例》上报中国照明学会核准生效。
第十七条本《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由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经中国照明学会核准视为有效。
注册照明设计师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照明设计师职业素质,促进照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照明设计师的执业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照明设计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照明设计师,是指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国照明学会印制颁发的《注册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从事照明项目设计或照明设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不得以注册照明设计师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四条中国照明学会对全国注册照明设计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照明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照明师分为一级注册照明设计师和二级注册照明设计师。
第六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照明设计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申请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通过中国照明学会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由中国轻工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颁发的《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二、从事照明项目设计或照明设计相关工作;
- 三、没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形式。
第八条对申请初始注册的,中国照明学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九条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中国照明学会 20 日内审批完毕并做出书面决定。
第十条注册证书是注册照明设计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照明设计师本人保管、使用,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 年。
第十一条初始注册者,可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初始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 一、注册照明设计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 二、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 年。
第十四条申请延续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注册照明设计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 二、原注册证书;
- 三、申请人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二、未达到注册照明设计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 三、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 四、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 年的;
- 五、因前项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 年的;
- 六、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六条注册照明设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 一、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 二、年龄超过70周岁的;
- 三、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四、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第十七条注册照明设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照明学会办理注销手续,收回注册证书或者公告注册证书作废:
- 一、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发生的;
- 二、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被注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在重新具备注册条件后, 可按第十四条规定重新申请注册。
第十九条注册照明设计师因遗失、污损注册证书,需要补办的,向中国照明学会申请补办,中国照明学会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注册照明设计师享有下列权利:
- 一、使用注册照明设计师名称;
- 二、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
- 三、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
- 四、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 五、接受继续教育;
-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第二十一条注册照明设计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 二、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 三、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 四、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 五、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 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二条注册照明设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不履行注册照明设计师义务;
-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
- 五、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
- 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
-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中国照明学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二十四条参加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执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是照明设计师的权利和义务,照明设计师必须主动参加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是申请注册、延续注册和重新注册(以下统称注册)的必要条件,不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的不予注册。
第二十五条照明设计师继续教育旨在使其适应照明事业发展,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照明设计技术、经济、管理、法规等方面的动态,使照明设计师的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以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技术、艺术素质和执业能力。
第二十六条对于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继续教育记录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继续教育记录。
第二十七条一级(高级照明设计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三年)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90学时。二级(照明设计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三年)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80学时,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50学时。
第二十八条注册照明设计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必须完成所规定的必修课的学时。
第二十九条注册照明设计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
- 一、参加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及命题工作,每次计10学时;
- 二、从事照明设计师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工作,每次计30学时;
- 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有关照明科学、技术、管理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20学时,第二作者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照明专著或教材,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
- 四、参加中国照明学会或中国照明学会所属分支机构组织的学术活动,在会议论文集上发表论文或做学术报告,每篇计10学时;
- 五、获中照照明奖一等奖一项计30学时,二等奖一项计20学时,三等奖一项计15学时,优秀提名奖计10学时,参加申报一项计5学时;
- 六、照明设计师培训教师每培训半天计10学时;
- 七、参加中国照明年鉴或中国照明学会专项报告的编委,每次计10学时。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中国照明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施行。